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校教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工作,使其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活困難職工是指我校正式在職的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災害、疾病、經濟負擔沉重等不可抗拒因素導緻生活暫時和長期困難的教職工。
第三條 補助方式以發放貨币形式進行。
第二章 補助對象
第四條 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不足600元的。
第五條 因重大疾病導緻生活困難的。
第六條 因病住院自付醫藥費在5000元以上的(經校醫保辦核定)。
第七條 因病住院自負醫藥費在1000元(經校醫保辦核定)以上的按10%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0元。
第八條 因家庭成員無收入,因災、因病導緻生活困難的。
第九條 各級勞動模範沒有達到政府文件規定生活标準的。
第十條 被專門機關認可見義勇為緻傷、緻殘的。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導緻生活困難的。
第十二條 其它原因導緻生活困難的。
第三章 困難補助等次
第十三條 屬生活特别困難的補助金額為1200元。
第十四條 屬生活困難的補助金額為600元。
第四章 下列情況不在補助之列
第十五條 參與違法活動緻傷、緻殘的。
第十六條 被司法機關罰沒财産導緻生活困難的。
第五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七條 申請人須詳盡填寫申請表,本人簽字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分工會同意簽名蓋章後,報校工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困難補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年底經校工會、校福利委員會研究審定,公示期滿後,确認為補助對象。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條 各分工會可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困難補助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校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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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