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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重大病傷醫療互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0-03-22 00:00 佚名  校工會   (點擊:)

為了建立和健全社會醫療救助及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弘揚“一人有難,八方支援”中華民族互濟互助的優良傳統,減輕教職工因重大病傷住院的經濟負擔。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和全國教育工會《關于建立職工互助補充保險的意見》的精神,結合我校以人為本,構建和諧校園的具體要求,根據廣大教職工的意願,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基金的籌措

第一條校工會從學校提取的福利費中每年劃撥30萬元作為醫療互助集體基金。

第二條凡在職教職工和退休教職工個人應積極參加醫療互助,每人每年自願交納互助基金100元(一律交納現金。在校期間不得中斷,新調入或新分配人員從進入學校的當年當月開始交納;因各種原因人事關系脫離學校的教職工或停止繳納互助金的教職工不再享受醫療互助待遇,己繳納的互助金不再退還)。具體收繳手續由各分工會和離退休處負責,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基金上交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憑交款收據和具體名單到校工會财務備案。凡連續交納滿5年或一次性交納5年的,可停止交納,何時續交視基金積累情況再行通知。

第三條接受校行政每年給予一定的撥款和社會個人捐贈。

第四條互助金增值和積累。互助金的增值主要來自銀行存款利息。互助金的積累主要來源于互助金的交納、學校投入和社會捐贈。

第二章 基金補助對象

第五條凡自願交納每年醫療互助基金,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教職工、退休教職工、校辦産業和後勤集團全額交納了集體醫療互助基金的職工,因重大病傷,在省、市醫保中心和學校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經醫保和大病保險(單位統一保險及學校補助)支付後(不含自費部分)的有關醫療費用,經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字證明,經學校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确認、審批,均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檔次的互助基金補助。

第六條基金互助周期為一年,起止時間與醫保年相同。

第三章 基金補助的界定和原則

第七條基金的補助原則是重大疾病與重大意外傷害。

第八條下列情況視為重大疾病:

(一)大面積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搶救和實施開顱手術者;

(二)尿毒症需長期做血液透析者;

(三)各種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壞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裝心髒起搏器、心髒瓣膜、冠狀動脈支架、人工股骨頭、全髋關節置換或實施器官移植者;

(六)高血壓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現器官損害或功能衰竭者;

(七)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者有骨關節損害或多髒器并發症者;

(八)其他經過醫保定點單位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其自付費用在5000元以上、并經校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認可的重大疾病。

第九條下列情況視為重大意外傷害:

(一)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或緻殘;

(二)火災、觸電導緻重傷或殘疾;

(三)見義勇為造成重傷或緻殘;

(四)其他基金管理委員會鑒定認可的重大意外傷害。

第十條下列情況造成的意外重大傷害,本基金不予補助:

(一)大面積自然災害;

(二)犯罪與違法、違紀、違章以及酗酒、打架、鬥毆所造成的傷害;

(三)自殺自殘。

第十一條凡符合醫療互助基金補助條件的在職教職工和退休教職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和大病保險償付以及按《校政發[2004]143号文件規定》補助之後(教職工自願參加的其它社會商業保險除外),仍需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其年度補助标準為:

(一)申請補助最低額度:0.5萬元(含0.5萬元)以上。

(二)補助檔次與比例:(按分段計算)

1、超過0.5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的部份,補助40%;

2、超過1萬元至2萬元(含2萬元)的部份,補助45%;

3、超過2萬元至4萬元(含4萬元)的部份,補助50%;

4、超過4萬元至6萬元(含6萬元)的部份,補助55%;

5、超過6萬元至8萬元(含8萬元)的部份,補助60%;

6、超過8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份,補助65%;

7、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部份,補助70%。

(三)補助最高支付額為10萬元。

(四)完全自付部份的内置材料與自費用藥可納入申請補助最低額度線統一計算,超過最低額度線的部分可按30%計算補助。自費用藥(必須是治療性用藥)一律憑參保病人住院結算單上反映的數據為準,其它自購藥和國家規定應該個人支付的自理費用(如營養、出診費、中藥煎藥費、取暖費、空調費、救護車費、美容費、生活用品費等)不予補助。

(五)在職教職工和退休教職工個人不願參加醫療互助、也未交納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補助。

(六)曾經停繳互助金的人員再次繳納互助金時,自重繳時間的1年後才能亨受醫療互助待遇。

(七)個人連續交納互助基金10年以上(不含10年)而首次申請補助的教職工,補助金額增加5%。

第十二條 凡參加醫療互助的在職教職工和退休教職工因意外重大傷害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過學校統一辦理的各種基金償付、補助和保險理賠及肇事方賠償之後,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費用,其年度補助标準參照第十一條執行。

第十三條凡參加醫療互助的在職教職工和退休教職工在同一個互助周期(即一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意外重大傷害事故而住院治療,可累計申請補助,但累計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年度最高補助限額。

第十四條申請互助基金補償應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傷醫療互助補助申請表;

(二)個人交納醫療互助基金登記憑證;

(三)工會會員證或退休證;

(四)參保病人住院費用支付結算表及發票原件(發票複印件,須經已報銷單位注明已報銷金額并簽章)。

第十五條互助基金補助報銷時間,定于第二年六月、十二月分兩次進行。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

(一)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三個工作小組)

1、基金收支管理小組

2、基金補助審查小組

3、基金監督小組

(二)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代表由下列部門組成:

校工會、離退休處、财務處、人事處、紀委監察處、審計處、總務處醫保辦、後勤集團醫療中心各1名,教職工代表若幹名,其具體人選由校工會與有關部門協商提名,經校工會委員會通過認可。其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基金籌措方案、補助政策标準、審定補助數額、以及根據國家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訂醫療互助管理辦法;掌握互助金收繳及使用情況,研究調整有關規定,向教代會提出本管理辦法的修改草案。由校工會牽頭。

2、基金收支管理小組,負責基金收繳入賬,補助報銷,由校工會财務在學校資金結算中心設立專門賬戶,承擔收支記賬業務,并按财務制度彙總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3、基金補助審查小組,負責受理教職工重大病傷醫療費用的補助申請,根據章程規定提出補助意見,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由校醫療中心及醫保辦承擔審查業務。

4、基金監督小組,負責基金收支的監管、審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由紀委監察、财務處、審計處承擔監督業務。

第十七條本基金必須确保專款專用(不作教職工治療期間的借用款)。其具體收支補助情況,每周期年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校工會委員會、經審委員會作出專題報告。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二○○八年元月一日起試行一年後(即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視執行情況作必要的補充和修改,報經教代會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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