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院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院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學院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院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院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學院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院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辦公室、教研室、實驗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後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院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院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産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工會小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确認。